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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勞動者崗位

2016年11月23日() | 打印內容 打印內容

啟示與思考

工作崗位調整是最常見的勞動合同變更情形,由此引發(fā)的爭議也屢見不鮮。對于勞動者合同的變更,勞動法律、法規(guī)僅做了些原則性規(guī)定,對于變更的情形,也僅散見于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規(guī)定中,尚不能涵蓋實踐中存在的各種情況,這項通過立法手段才能得以解決。

但由于調整勞動者崗位是用人單位改善勞動組織、提高勞動效率而必須具備的巨大用工自主權,完全否定用人單位這項自主權,不利于增強企業(yè)競爭力、提升效益,因此在保證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情況下,也要保證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合理、適度的行駛自主權。這也是立法完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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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作者(蘭州義祥)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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