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是如果職工是早退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責的交通事故,也能算工傷嗎?具體案例詳情,請看今日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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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詳情]
某公司員工劉某某在2019年3月13日下午,下班騎車經過市中心十字路口時,不慎被一貨拉拉帶倒在地,送醫(yī)診斷為手部骨折。經當?shù)亟痪块T認定,貨拉拉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后,劉某某向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
公司認為,劉某某當天下班時離規(guī)定的時間提前了三個小時,且沒有履行請假手續(xù),屬于早退行為,受傷是其個人違反公司考勤制度才造成的,應不屬于工傷。
劉某某辯解當天是由于家中有急事,來不及向領導請假,不得已才急忙騎車往家里趕。
人社部門最后認定劉某某的情形屬于工傷。公司不服,于是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要求人社部門]撤銷工傷認定的決定。
有人認為,劉某某下班屬于早退,并不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受傷,不能算工傷;而另外- -些人認為雖然劉某某擅自回家,提前離崗,但這屬于違法勞動紀律的行為,這種行為并不能導致她喪失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她的情形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那么,以上兩種說法究竟誰對呢?
[案例分析]
其實像這樣的早退受傷,還有遲到受傷的案例是經常發(fā)生的。究竟算不算工傷,現(xiàn)在沒有-個統(tǒng)一的標準。按照目前人社部門的認定,還有法院審理的情況來看,如果員工遲到、早退在合理范圍之內,且滿足是在上下班途中、合理的路線及發(fā)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都會被認定為工傷。那什么是合理的范圍?多大的范圍才算合理?法律也沒有給出一一個具體的標準。個人理解就是員工遲到、早退這種違反勞動紀律的過錯有多大?如果能夠大到極其不合理的程度,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劉某某早退了三個小時,她的過錯同失去工傷保障的資格這一嚴重后果相比嚴重不合比例,因此最后,法院維持了人社部]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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