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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愿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怎么辦

2014年4月11日() | 打印內容 打印內容

某單位去年7月接收了10名中職學生,經過考察決定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令單位以外的是,他們集體表示不愿簽訂勞動合同,也無需繳納社保,并書面承諾不會追究雙倍工資。

那么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應采取那些措施?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根據以上規(guī)定,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唯一的辦法就是終止與他們的勞動關系,否則不但有可能引起雙倍工資風險和全額支付工傷待遇的風險,同時還會受到《社會保險法》中規(guī)定的各項處罰。

要想證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勞動者造成的,用人單位需要保留四個書面證據:

其一: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發(fā)出“協(xié)商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勞動者簽收通知的證據,當然用人單位也可以采取其他告知形式,但也應當?shù)玫絼趧诱叩暮炞执_認。

其二: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最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履行催告義務,催告書以書面形式告知,讓勞動者簽名作為證據保存。

其三:向勞動者發(fā)出書面“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說明履行了前兩個環(huán)節(jié)程序的時間、終止理由和法律依據,作為辦理終止勞動關系的前置條件,讓勞動者再次簽字,作為勞動者拒絕簽訂的證據。

其四:向勞動者發(fā)出書面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證明書應涵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所規(guī)定的內容,讓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管理臺賬上簽收。

以上程序中,如果勞動者直接在《協(xié)商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簽字確認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省略催告義務,如果勞動者拒接在任何通知書上簽字,用人單位可由兩名以上相關人員簽字證明,如果當面通知勞動者有困難的,應以特快專遞郵寄并妥善保留郵寄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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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作者(蘭州義祥)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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