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因緊急工作任務讓員工加班,但事后卻以補休來代替加班工資,這樣做合法嗎?
[案例詳情]
2018年9月底,陳某所在的加工廠收到了一個重要客戶的訂單,為了能保證訂單任務得以順利交付,廠要求陳某所在的部門從即日起開始加班,并承諾會給每個加班的員工放假休息。
為了完成工作,陳某從九月底開始天天晚上加班到10點多才回家,而且整個國慶的七天長假他也天天都在單位加班,終于在“十一”長假后完成了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領導也遵守承諾給陳某放了三天的假休息。
等到十月份的工資發(fā)下來后,陳某發(fā)現(xiàn)工廠并沒有給自己支付加班工資,于是找到領導問個究竟。
領導解釋說已經(jīng)給陳某放了三天的假作為補休,因此不再支付加班工資了。陳某產(chǎn)生了疑慮,
企業(yè)這樣的操作合法嗎?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加班費和補休關系的法律問題。公司承諾陳某加班后,可以安排補休。但是,公司僅僅給陳某補休了三天就宣布不再支付加班費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從情理上說,“加班”是用人單位剝奪了勞動者休息的時間。因此用人單位補償勞動者最為合理的方式應該是提供給勞動者”補休”以補償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但“補休"這種補償不是在任何時候都
適用對珍視親情的中國人來說,元旦、春節(jié)、中秋等法定節(jié)假日的特殊意義是不可替代的。
而且就加班工資這方面來說,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和公休日加班的加班工資也不同。在公休日加班的,要支付不低于原工資2倍的工資報酬;而在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原工資3倍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了勞動者工作,僅僅對勞動者給予”補休”的補償?shù)脑,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因此,《勞動部關于 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對補休問題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jié)假日(元旦、春節(jié)、勞動節(jié)、國慶節(jié))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一般來說“十一”的七天長假是由四個公休日以及三個法定節(jié)假日構成的。在本案中,陳某的七天長假全部都在加班,加班結束企業(yè)給他放了三天的假,這三天應該認定為企業(yè)對于他在公休日加班的補休。企業(yè)應該再補給陳某三天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工資(3倍工資)以及一天的公休日的加班工資(2倍工資)。同時,陳某在長假前還常常加班到晚上十點多,企業(yè)還應該按照時間支付他延長勞動時間的加班工資(1.5倍工資)。